撰文:王慧麟 倫敦大學亞非研究學院法律系哲學博士
欄名:閱讀政治化粧
政府放風,提出有意借外傭居港權案之官司,在終院尋求人大常委釋法,確認籌委會有關雙非兒童沒有居港權之一份文件為立法原意,換言之,即是間接地承認,99年人大的相關釋法全部有效。
解決雙非三「法」寶 招招有問題
假如終院同意,即是意味着,它要推翻自己99年時的說法,即時令雙非兒童沒有居港權。後果是,假如全國人大常委說,其釋法有追溯力的話,隨時可能在97年後所有在港出生之雙非兒童,都沒有居港權,引起大震盪。
有關處理雙非兒童居港權的法律方式,一直以來有三種說法。技術細節可以好詳細,不過,遵從編輯勸導,一於從簡,從原則方向說明一下。
第一,是政府行政部門主動釋法,情況就好似99年時候一樣,即是由特首按基本法第48條提出。表面上,這是一個非常快捷的方法,而且有先例可援。
損自治或損人大權威 皆出事
不過,亦有不少北京學者及專家提出,人大常委99年之釋法好清晰,為何要行政部門再提請一次,不是多此一舉麼?而且,現時雙非兒童居港權之問題並非人大常委之釋法有誤,而是終審法院在99年審案時,判決有錯。既然是法院有錯,為何要人大常委負上責任?萬一人大常委再釋一次之後,終審法院又再次否定,那又怎麼辦?這豈不是終院地位凌駕全國人大常委,削弱全國人大之權威?
第二,是本地立法處理。香港有政黨曾經提過此招。因為既然99年人大常委釋法十分清楚,香港行政部門大可提出本地法例修訂,依照當時釋法之精神,取消雙非兒童之居港權。到時候,雙非兒童家長必然會提出司法覆核,然後終審法院大可趁此機會,「糾正」其所謂錯失。
提出此方法之政黨認為,這樣既可避免行政部門提出釋法,造成另一次社會震盪,而且亦不會勞師動眾,如第一點所言,觸動人大常委會之權威。到時候亦可以給機會終院再說明清楚,99年人大常委釋法的真正意思。
不過,亦有意見提過,此一招最大懸念是,第一,現在朝野高度對立,社會高度分化之下,好難擔保立法會不會出現拖延及吵鬧,可能一吵經年;第二,即使立法會通過法例,雙非兒童家長萬一申請司法覆核的話,究竟要搞多久才可以上訴至終院,而且終院會否所謂「糾正」,實屬疑問。因此,這一招隨時不知何年何日才了結,亦不能即時解決問題。
第三,是政府現在趁外傭居港權案件,再次要求終院就基本法第24條尋求釋法,一併處理雙非兒童問題。對政府而言,此案開審在即,自然可以快手解決。而且,這是由司法機關作最後決定權,行政機關不用出手處理,避免行政當局尷尬。
特首無力修法 終損終院權威
但正如有本地學者說,要終院就基本法24條向人大釋法,本身有違基本法,因為按基本法158條,只有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情況下,終院才需要向人大常委尋求釋法。假如連24條也提請人大常委,即是意味日後基本法條文,例如人權保障之解釋,終院也可能要向人大尋求釋法,損害高度自治。
香港大部分市民不願給予雙非兒童居港權,可以理解,但不代表要人大常委再說一遍,終院再問一次,行政部門再釋一次。所以,一個釜底抽薪的做法,其實是將97年以來,就基本法24條衍生出來的法律解釋,進行一次性,修改基本法。在法律上,修改憲法是技術問題,不是彌天大罪,也是正常不過,而且很多國家亦有按實際需要,作出修改。
只是,法律歸法律,修改基本法本身不盡是法律技術討論,更多是政治問題。只要牽涉到政治,就會有衝突及角力,梁振英政府一直處於弱勢,提出修改基本法,基本上不是他有能力可以做到。由於他無能為力,也只能在上述三招之中團團轉。坦白說,三種方法,最終都會損害終院之權威,問題只是程度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