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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行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内财会〔2021〕1204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财政局、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决定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措施如下:

一、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

全区范围内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财政厅制定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相关制度和文本;盟市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告知承诺制实施;旗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部门制定具体办事流程向社会告知。

二、加强代理记账机构行业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一)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二)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利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及“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等系统对代理记账机构和行业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监管和奖惩信息公示。通过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跟踪和执业情况监管。

(三)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的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预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三、做好改革调研和总结工作

盟市和旗县财政部门在按时保质完成自治区财政厅部署的2021年度全区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基础上,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认真梳理问题,客观总结本地代理记账机构现状,认真落实告知承诺制的具体事项,确定本地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时间,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自治区财政厅不断修改完善告知承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doc

      2.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3.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承诺书.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3日



作者:自治区财政厅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