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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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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期间主持制定的一个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由序言和七章组成,共60条。这个会议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接受该纲领为施政方针。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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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战场转入全面的战略进攻,为尽快取得全国政权,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提出了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毛泽东提出“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关于新政权的制度,毛泽东明确表示不采用资产阶级的议会制,而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说:“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臭了。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我们提出开人民代表大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国会制和三权鼎立等。”[2]

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指出中国革命胜利之后只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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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6月,新政协备会第一次会议在北平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等23个单位的134名代表。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完成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会议推选产生由21人组成的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们推选毛泽东为主任,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任,李维汉为秘书长。会议决定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完成新政协的下列筹备工作:

新政协筹备分工工作表[3]
分工 任务 组长 副组长
第一组 拟定参加新政协的单位及其代表名单 李维汉 章伯钧
第二组 起草新政协组织条例 谭平山 周新民
第三组 起草新政协共同纲领 周恩来 许德珩
第四组 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案 董必武 黄炎培
第五组 起草新政协宣言 郭沫若 陈劭先
第六组 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及国徽方案 马叙伦 叶剑英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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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纲领这个词最早来源于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当时中共称之为“共同纲领”[4],意指国共两党共同遵守之纲领。后来中國共產黨宣称中國国民党撕毁綱領发动内战,故重新起草共同纲领,此即1949年共同纲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纲领本身以及《五四宪法》均未规定共同纲领有效期,迄今并无法律条款宣布该纲领失效。但有观点认为,该纲领早在1953年元旦毛泽东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5]时即已经在实质意义上失效[6]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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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序言以外,共七章六十条款。

  • 序言
  • 第—章 總綱
  • 第二章 政權機關
  • 第三章 軍事制度
  • 第四章 經濟政策
  •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 第六章 民族政策
  • 第七章 外交政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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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起草,委员会成员有如下五十一人(排名不分先后):
周恩来李任仁章伯钧罗隆基胡厥文王治周许广平
严信民沈志远李世璋严希纯许德珩谢雪红苏资琛
潘复生周保中邵式平区梦觉资耀华侯方岳杨成武
罗瑞卿钱信忠赖少其罗荣桓陈漫远朱学范邓颖超
谢邦定李烛尘吴克坚侯德榜钱俊瑞邓初民恽逸群
林仲易吴鸿宾费振东张雪岩罗常培张元济张治中
阎存林叶丁易林鉴生韩兆鹗汪金祥黄克诚王雨亭
乌兰夫刘先磊周钦岳王世泰刘伯承谢胜坤马白山
李颉伯李秀真刘清扬何其芳周苍柏汤桂芬俞庆棠
谢觉哉邵宗汉潘震亚刘格平司徒美堂司马文森刘春
周兴杨述马骏张苏胡风贺诚陈毅
朱德张轸程潜李达张晔高棠周扬
(此处人名有误,待考)
召集人周恩来,秘书宦乡[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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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人民出版社. 1991: 1256. 
  2. ^ 薄一波. 《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1: 29. 
  3. ^ 蔡定剑. 《宪法精解》.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11. ISBN 9787503663482. 
  4. ^ 《论共同纲领》,1946年2月2日《新华日报》
  5. ^ 过渡时期总路线. 新华网.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07-05). 
  6. ^ 杜润生认为:毛泽东1953年就“急急忙忙”提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而抛弃新民主主义论和《共同纲领》,以后反右、反右倾、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闹得“党无宁日,国无宁日,社会的和谐遭到彻底破坏。”(杜润生:《当代中国与新民主主义结构》 姚监复整理,《炎黄春秋》2008年第2期,第14页)
  7. ^ 【新华社北平二十二日电】中国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会各委员会名单. 新华网. [2007-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7-26).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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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文件: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政府

中国大陆宪法性文件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后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