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外观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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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 | 周恩来 | ||||
副总理(5) | 董必武 陈云 郭沫若 黄炎培 邓小平 |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
机构类型 | 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机构 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1] | ||||
组织法规 |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 ||||
联络方式 | |||||
周恩来总理官邸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中南海西花厅 | ||||
1949.10.1 -1954.9.15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
1954.9.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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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英語: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是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15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下的“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1],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机构。
职能和权限
[编辑]政务院的规模要远远小于1954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其职权也远远小于国务院。政务院并非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而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与政务院并设的还有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组成人员
[编辑]政务院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1949年至1954年)
总理
[编辑]- 周恩来(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
副总理
[编辑]政务委员
[编辑]- 初任命政务委员共15人:谭平山、谢觉哉、罗瑞卿、薄一波、曾山、滕代远、章伯钧、李立三、马叙伦、陈劭先、王昆仑、罗隆基、章乃器、邵力子、黄绍竑(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 后任命政务委员:李富春(1950年4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任命)。
秘书长
[编辑]副秘书长
[编辑]机构设置
[编辑]组成部门
[编辑](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
- 中央人民政府情报总署(1952年8月撤销)
- 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
- 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1950年9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1950年9月设立,1952年4月撤销)
- 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1952年4月设立,1952年11月改为中央人民政府华北行政委员会)
- 中央气象局(1953年8月设立)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
-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后,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等8部划归国家计委领导。)
-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
-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1952年9月撤销)
- 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
- 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
- 中央人民政府纺织工业部
- 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1950年12月撤销)
- 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
- 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
- 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
- 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
-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
- 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
- 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
-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1953年1月撤销)
-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1952年8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1952年8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1952年8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机械工业部(1952年8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第二机械工业部(1952年8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1952年8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1952年11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
-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 中国科学院
-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1952年8月撤销)
-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
- 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1952年11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1952年11月设立)
- 中央人民政府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1952年11月设立)
政务院机关
[编辑](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条及其他文件规定)
- 政务院秘书厅
- 政务院参事室
- 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政务院人事局(1950年9月部门并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 政务院专家工作组(1953年8月成立)
- 政务院专家工作办公室(1953年8月成立)
- 政务院专家招待事务管理局(1953年8月成立)
政务院其他机构
[编辑]- 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
- 全国编制委员会(1950年3月成立)
- 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1952年3月14日成立)
-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953年1月9日成立)
- 中央复员委员会(政务院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1950年7月4日部门设立,1951年12月7日改为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
- 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1951年12月7日设立)
- 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年7月25日设立,1954年9月27日撤销)
- 中央人民政府机关生产处理委员会(1952年2月29日设立,1954年9月27日撤销)
政务会议
[编辑]政令
[编辑]- 1951年5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
- 1951年12月,政务院颁布《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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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编辑]参见
[编辑]先前机关: 中華民國行政院 |
中国大陆最高行政机关 1949年10月21日-1954年9月27日 |
后继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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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第十四届)
(全体会议)
正部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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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级 | |
中直机关 加挂牌子 |
中直机关 加挂牌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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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直属机构 |
正部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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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级 | |
中央直属 事业单位 |
国家局
中直机关 加挂牌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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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机关 下属机构 |
(括注承担具体
工作的机构)
- 国防动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国防动员部)
- 边海防(军委联合参谋部)
- 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改革委)
- 绿化(国家林草局)
- 学位(教育部)
- 妇女儿童(全国妇联)
- 双拥(退役军人事务部)
- 残疾人(中国残联)
- 关税税则(财政部)
- 军转安置(退役军人事务部)
- 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军人事务部)
- 禁毒(公安部)
- 爱国卫生运动(国家卫生健康委)
- 老龄(民政部)
- 艾滋病(国家卫生健康委)
-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
- 防汛抗旱(应急管理部)
- 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部)
- 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管理部)
- 抗震救灾(应急管理部)
- 节能减排(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能源(国家能源局)
- 反垄断(市场监管总局)
- 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
- 打击侵权假冒(市场监管总局)
- 教育督导(教育部)
- 农民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企改革(国务院国资委)
-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国务院办公厅)
- 制造强国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
- 新材料产业(工业和信息化部)
- 教材(教育部)
- 政务公开(国务院办公厅)
- 健康中国行动(国家卫生健康委)
- 物流保通保畅(交通运输部)
- 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药监局)
- 质量强国建设(市场监管总局)
- 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 直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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