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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鈞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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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鈞儒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任期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副職吳溉之
張志讓
張蘇
主席毛澤東
前任新設立職務
繼任董必武
 清朝江蘇蘇州府
逝世1963年6月11日(1963歲—06—11)(88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籍貫浙江嘉興縣
政黨中國同盟會 中國同盟會
中國民主同盟
配偶張象徵
親屬沈謙(長子)
沈誠(次子)
沈叔羊(三子)
沈知津(四子)
沈譜(女,夫范長江
學歷
經歷

沈鈞儒(1875年1月2日—1963年6月11日),秉甫衡山浙江嘉興人,生於江蘇蘇州。晚清進士[1],中國社會活動家政治家律師教育家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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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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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的沈鈞儒

沈鈞儒於1875年1月2日(同治13年11月25日)出生於蘇州,祖父沈瑋寶,蘇州知府。父沈翰,叔父沈衛,光緒二十年進士。沈鈞儒於1904年(光緒30年)考中末科進士。次年,留學日本法政大學。1907年(光緒33年)回國,任浙江兩級師範學堂監督、浙江省諮議局副議長。辛亥革命爆發後,任浙江都督府警察局局長、浙江省教育局局長。1912年(民國元年)加入同盟會。1922年(民國11年)任北京政府參議院秘書長。1926年(民國15年)北伐軍攻克浙江時,任浙江省臨時政府政務委員兼秘書長。1928年(民國17年)任上海法科大學教務長。

四一二政變後,沈鈞儒被拘禁,後經營救獲釋。1933年,加入中國民權保障同盟。1935年12月,組織上海文化界救國會。次年,參與成立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同年11月被國民政府逮捕,成為著名的「七君子」之一,獄中常與其它七君子看書寫作,曾書「還我山河」懸於壁上以示警惕。抗戰爆發後出獄,籌建抗敵救亡總會,任主席,並創辦《全民周刊》、《全民抗戰》。1939年,組建統一建國同志會,後又與黃炎培等發起中國民主政團同盟。1944年,民主政團同盟改組為中國民主同盟,沈鈞儒當選中央常務委員。抗戰勝利後,擔任中國人民救國會主席。1946年,代表民盟參加政治協商會議。次年,民盟被政府取締,沈鈞儒堅持鬥爭,在香港主持召開民盟一屆三中全會,聲明將與中國共產黨合作。

共和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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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 沈鈞儒

1949年,沈鈞儒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當選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此後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第1、2、3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首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同時擔任中國民主同盟第一屆中央副主席,第二、三屆中央主席。1963年6月11日凌晨,在北京逝世,享年89歲。

1946年4月23日,沈鈞儒在《我的生平》中回顧自己的生平行事,第一句話是「我的生平可從16歲說起,…」,1890年,16歲的沈鈞儒考中秀才,便受聘於吳縣名士張廷驤家做私塾教師。可見沈鈞儒「從16歲說起」的生平就開始於教育事業;沈鈞儒一生致力教育,以多種身份、多種方式,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他的教育實踐的進步特點為:堅持教育救國;堅持民主辦學;堅持以學生為受益主體;堅持公益辦學,堅持專家辦學。他的進步教育思想主要有:愛國救亡的教育思想;民主憲政教育的思想;人人平等的教育思想;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思想;實踐出真知的教育思想。他是中國近代愛國民主教育家[2]

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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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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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有人青史留名,有人遗臭人间。中国最后一榜进士命途各异. [2021-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8). 
  2. ^ 任汝平《論沈鈞儒的教育思想與實踐》,《嘉興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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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判機關職務
新頭銜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1949年-1954年
繼任:
董必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政黨職務
新頭銜 中國人民救國會主席
1945年-1949年
機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主黨派職務
前任:
張瀾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委員會主席
1956年-1963年
繼任:
楊明軒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職務
新頭銜 中央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主任
1953年1月-1954年9月
機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