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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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2020年3月27日) |
香港選舉是香港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香港永久性居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需進行選舉的公職均受《香港基本法》保障。香港所有選舉均為非強制性,以不記名方式進行,由獨立法定機構選舉管理委員會安排及監管、以及特區政府的選舉事務處執行,以確保選舉以公開、誠實、公平的原則進行。選舉管理委員會共有三名成員,其現任主席為陸啟康法官。本條目將集中介紹香港各項選舉以及已經落實的制度,相關發展爭論請參閱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歷史
[編輯]香港的選舉政治起源自英國統治時代,發展簡述如下:
- 1883年殖民地政府成立潔淨局(市政局前身),管理公共衛生,除了官守議員、委任議員,當時該局還包括兩名由選舉產生的議員。
- 1981年香港政府發表《地方行政白皮書》,推行地區選舉,並取消對選民資格的種種限制,凡年滿21歲、居港滿七年的香港居民均可登記成為選民。
- 香港政府首先於1982年設立區議會、並設置選舉,成立地方政制。1983年的市政局選舉亦由原有全港合資格市民投票的多議席單票制,改為市區選民分區投票的單議席單票制。
- 1984年7月發表《代議政制綠皮書》諮詢代議政制發展方面的意見後,發表白皮書宣佈1985年立法局首次引進兩項間選:是由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兩局合計2席)及區議員組成的「選舉團」(10席),以及代表社會各個行業及組織的「功能組別」選出12個議席。
- 代議政制白皮書亦落實1985年起設立臨時區域議局,由委任議員於新界行使市政局同等職能。經市民反映後,區域議局改名為區域市政局,並於1986年市政局選舉同時選舉,引入民選議員,形成三層議會架構。
- 1991年英國鑒於香港主權即將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故而將立法局也首次加入直選議席。
- 1995年所有立法局議席由選舉產生——區議會,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廢除全部委任議員;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有實權(自主財政、土地使用權)。[1][2][3]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的政治爭議,多數都涉及雙普選及廢除委任制。董建華政府先於1999年撤銷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並恢復委任區議員。其中《基本法》第45條及第68條分別訂明,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席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以普選為目標;自2007年後,香港社會要求實行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會全面普選的呼聲日漸高漲。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直接對香港選舉制度進行改革[4]。當中包括修改香港最高級別選舉,包括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及立法會議員的候選人參選資格與議席產生辦法,以配合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提出的中共中央和中國政府在香港落實「全面管治權」及「愛國者」管治模式[5],引起香港社會及國際社會的激烈爭議。
香港由普選產生議席變遷如下:
1982/83 | 1985/86 | 1988/89 | 1991 | 1994/95 | 1998 | 1999/2000 | 2003/04 | 2007/08 | 2011/12 | 2015/16 | 2019/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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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不適用 | 地方選區 | ||||||||||
不適用 | 區議會(第二) 功能界別 |
不適用 | ||||||||||
市政局及 區域市政局 |
兩局民選議席 | 不適用 | ||||||||||
區議會 | 區議會民選議席 | 不適用 | 區議會民選議席 |
1982/83 | 1985/86 | 1988/89 | 1991 | 1994/95 | 1998 | 1999/2000 | 2003/04 | 2007/08 | 2011/12 | 2015/16 | 2019/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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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不適用 | 18 (29.5%) | 20 (33.3%) |
24 (40%) |
30 (50%) |
40 (57.1%) |
20 (22.2%) | ||||||
市政局及 區域市政局 |
15 (50%) |
27 (40.9%) | 27 (35.5%) |
59 (73.8%) | 不適用 | ||||||||
區議會 | 132 (26.9%) | 237 (55.6%) | 264 (57.1%) | 274 (62.1%) | 346 (92.8%) | 不適用 | 390 (75.1%) | 400 (77.1%) | 405 (75.8%) | 412 (81.3%) | 431 (94.1%) | 452 (95.4%) |
1982/83 | 1985/86 | 1988/89 | 1991 | 1994/95 | 1998 | 1999/2000 | 2003/04 | 2007/08 | 2011/12 | 2015/16 | 2019/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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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 不適用 | 雙議席 雙票制 |
單議席 單票制 |
名單比例代表制 (最大餘額方法: 黑爾數額) |
雙議席 單票制 | ||||||||
市政局及 區域市政局 |
單議席單票制 | 不適用 | |||||||||||
區議會 | 單議席單票制及 雙議席雙票制 |
單議席 單票制 |
不適用 | 單議席單票制 |
選民資格
[編輯]香港選民的投票資格可分為以下幾類:
地方選區選民
[編輯]地方選區選民可以為立法會地方選區選舉議席、以及住址所屬地區的區議會選舉中投票。根據2019年正式登記冊上的選民人數:[6],香港約750多萬人口中,共有4,132,977人登記作地方選區選民。
地方選區選民須於該年7月25日或之前(如該年為區議會選舉,則為該年9月25日或之前)年滿18歲,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市民可以於灣仔的選舉事務處、各區民政事務處或郵政局、公共屋邨辦事處、選民登記網站(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索取登記表格。持有有效數碼證書的市民可以透過香港政府公共服務電子化網站在互聯網上登記。資料經查核後,選民資料會轉載到選民登記冊。選民登記冊通常在選舉舉行前兩個月發表,而年滿18歲的定義是按登記冊公佈日期而非選舉日期為準。例如2023年香港區議會選舉,該屆的選民登記冊在9月25日發表;因此即使選舉12月10日進行,9月25日至12月10日才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仍不能參與投票。[7]
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法人
[編輯]立法會設有30個由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席。功能界別在1997年前稱「功能組別」,代表香港社會各個行業及組織,截至2012年共有28個功能界別(不包括區議會(第二))。根據2012年臨時登記冊[8],功能界別選民數字為23萬9948人。選民數字不包括320萬9105名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民。
各個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資格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都不一樣,有些界別作個人投票、有些作團體投票。以會計界為例,根據選舉事務處的說明書[9],選民資格為香港法例第50章《專業會計師條例》的註冊會計師。成為功能界別選民者,可以參與立法會選舉功能界別議席的投票。
符合功能界別選民資格登記的個人或團體,必須同時申請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投票人。界別分組投票人可以投票選出選舉委員會中代表自己行業的成員。除了自己行業之外,符合資格人士也能夠選出選舉委員會中僱主聯合會、鄉議局等代表,但未必能夠在兩個界別中分別投票。
最後一任香港總督彭定康1992年提出的政改方案中,提出在1995年立法局選舉中新增9個功能組別,即「新九組方案」,並更改功能組別選舉方法、法團選票改為個人選票;最後功能組別符合選民資格增加至270萬人,實際登記人數115萬人[10][11]。彭定康的這次改革被北京政府批判為違反《基本法》,時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魯平在1993年3月公開批評其為「千古罪人」[12]。
新界鄉村居民、原居民及街坊
[編輯]見下段#村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
[編輯]見下段#港區人大代表。
行政長官
[編輯]根據《香港基本法》及其附件二,行政長官每屆任期5年,由選舉委員會選出;選舉具體細則由香港法例第569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訂明。《基本法》附件一第4節同時訂明,有意參選行政長官的人需獲得188個選委會委員提名,方可正式成為候選人。投票以不記名方式、絕對多數制進行,候選人即需取得750票才能當選。與許多外國選舉制度不同,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1條,勝出的候選人須聲明他不是政黨的成員。
1996年舉行的首次行政長官選舉中,共有3名候選人。北京委任的400名推選委員會投票後,董建華獲得80%的選票,擊敗對手吳光正及楊鐵樑當選。2002年董建華在無競爭對手下,挾着713名選委會委員提名支持而獲得自動連任。
不過董建華於2005年3月辭職,行政長官辭職後補選過程成為社會焦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爭議聲之中,解釋《基本法》謂行政長官辭職不等於任期完結,因此繼任的行政長官曾蔭權只能完成董建華的任期,即到2007年終結,而不是從2005年起計算5年到2010年。反對人大釋法的人則指這違反了《基本法》第46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最後行政長官補選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曾蔭權在796名委員(4人身兼立法會議員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之中,獲得了674個提名簽名,成為唯一候選人而自動當選,情況與2002年董建華連任時相似。
2007年3月25日,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舉行,曾蔭權獲得649票成功連任,擊敗得票只有123票的梁家傑。
香港社會多年以來都爭取普選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會。2007年12月29日,中國人大常委會以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按照有關《決定》,2012年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在不實行普選的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決定》又確定了2017年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採用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而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選舉亦可以採用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2014年8月31日,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又被廣泛稱作「人大831決定」。按照有關《決定》,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可按普選原則選出,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須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委會相關產生辦法而規定,而提委會按民主程序提名2至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委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而普選須採用簡單多數制。亦即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提名程序不採納香港社會人士廣泛爭取的「公民提名」辦法,亦被批評為「假普選」方案,「人大831決定」備受爭議,並成為2014年雨傘運動的直接導火線。
2015年6月18日,立法會表決《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決議案》,泛民主派議員普遍反對議案,而大批建制派議員則突然離席,在8票對28票下,決議案遭大比數否決。[13]
選舉委員會
[編輯]選舉委員會是香港負責選出行政長官的間接選舉團體,亦即選舉團。中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年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後,選舉委員會共有1,500名成員和40個「界別分組」,但絕大多數成員並非香港選民直接選出,部分委員更由政府人士出任或委任而成。其中300人來自工商、金融界,300人來自專業界,300人來自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300人為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其餘300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各個界別分組成員,由上段所述界別分組投票人投票選出。
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附件一所設立的,負責選出第一屆立法會其中10個議席,由於其組成辦法在基本法中沒有訂明,故由前港督彭定康進行的政制改革,在未獲北京共識下,設立了一個全體直選區議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於1995年選出立法局10個議席。至1996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北京決定「另起爐灶」,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所籌組,原為推選第一屆行政長官的推選委員會,選出臨時立法會取代最後一屆立法局。該推選委員會成員共有400人,全部由北京委任而並非民選產生。負責選舉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的第一屆選舉委員會成員數目則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定為800名。
除了行政長官選舉外,選舉委員會也分別於1998年及2000年,選出第一屆和第二屆立法會的部分議席;但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二第一節,所佔議席逐屆減少於第三屆立法會取消。選舉委員會於2004年至2016年間不再選出立法會議席,所有議席均經由地區直選或功能界別選舉所產生。因應中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年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選舉委員會自2021年香港立法會選舉起選出40名立法會議員。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第二節,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一般而言,行政長官任職滿五年後,下任特首會由新一屆選舉委員會選出。不過如果行政長官於任期內辭職,如2005年3月12日董建華因辭職而需要為行政長官職位進行補選,當時選舉委員會便會仍在任期之內,故曾蔭權徵求選舉委員會成員簽名支持參選時,無需重新選出選舉委員會全數成員。
選舉委員會組成如下:
界別 | 委員數目[14] |
---|---|
工商、金融界 | 300 |
專業界 | 300 |
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 300 |
立法會議員、 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
300 |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 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
300 |
選舉委員會委員總數 | 1,500 |
立法會
[編輯]立法會(主權移交前稱「立法局」)是香港的立法機關,自第七屆立法會起共有90個議席。根據《香港基本法》第68條的規定,議席由選舉產生,除了第一屆任期為2年外,每屆任期為4年,而第六屆立法會被中國人大常委會延任多1年。《基本法》附件二規定了首三屆立法會的組成方式,並逐屆減少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議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1年3月30日修訂基本法附件二,按修訂立法會重設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席。
界別 | 選民 | 選舉制度 | 選民數目 (2021) | |
---|---|---|---|---|
選舉委員會界別 | 40 | 選舉委員會 委員 |
全票制 | 1,448 |
功能界別 | 30 | 指定的商會或 行業成員 |
單議席單票制 全票制 (勞工界) |
210,675 (個人選民); 8,579 (團體選民) |
地方選區 | 20 | 所有選民通過 直接選舉產生 |
雙議席單票制 | 4,472,863 |
選舉制度
[編輯]地區直選
[編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年修改基本法附件二後,立法會20個地方選區議席按雙議席單票制選出。
地方選區 | 選民數目[15] | 議席數目 | 選舉制度 |
---|---|---|---|
香港島東 | 424,849 | 2 | 雙議席單票制 |
香港島西 | 374,795 | ||
九龍東 | 475,223 | ||
九龍西 | 381,484 | ||
九龍中 | 454,595 | ||
新界東南 | 472,751 | ||
新界北 | 431,604 | ||
新界西北 | 468,752 | ||
新界西南 | 510,558 | ||
新界東北 | 478,252 |
地方選區議席參選人士無需在自己居住的地區參選,惟必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年滿21歲,無外國居留權,過去3年通常在香港居住,並且本身已經登記成為選民。每位選民可投票給一位候選人,得票最高的兩位候選人當選。
1998年至2016年間,地方選區議席通過最大餘額方法(largest remainder method),以黑爾數額名單比例代表制選出下列5個選區的議員。
- 香港島6席:中西區、灣仔區、東區、南區
- 九龍西6席:油尖旺區、深水埗區、九龍城區
- 九龍東5席:黃大仙區、觀塘區
- 新界西9席:荃灣區、屯門區、元朗區、葵青區、離島區
- 新界東9席:北區、大埔區、沙田區、西貢區
名單比例代表制下,候選人以名單參選,每份名單候選人人數最多可以等於選區議席數目。每位選民可投票給一份名單,議席大致按照各名單所得票數分配,所以被視為比較公平的選舉方法。同時,比例代表制對小政黨包容,有利於發展多黨派的議會,能產生代表性廣泛的選舉結果。這種制度也令選民不能投票給個別候選人;從正面的角度看,這代表選民會改以每份參選名單的政綱為投票考慮依據,加強選舉的理性基礎。不過各個政黨會有相應的「配票策略」,例如將同黨候選人分拆在不同的名單,讓候選人能通過餘額票數當選。
地區選舉經歷了多次變化。1991年香港立法局選舉,首次使用了雙議席雙票制(dual-seat constituency dual vote),一個選區選出兩個議席。這個制度備受批評,政府遂提出改革選舉制度,其中以不可轉移單票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及名單比例代表制(party-list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取代原有制度的呼聲最高。可是公眾對改制未能達成共識,選舉改革裹足不前,政府決定直接了當採用較少爭議的簡單多數制(simple plurality)。1995年香港立法局選舉,是香港主權移交前最後一次選舉。該次選舉中,親北京政黨民建聯在20個直選議席中取得議席極少,選舉制度再次備受關注。親北京陣營和北京政府批評政黨所得票數及取得議席不成比例,批評議席最多的民主黨沒有代表性。1995年前香港政府提出的兩種議舉制度再提上議程。
主權移交後,地區直選的選舉制度改為比例代表制;2012年新增5個地區直選議席及5個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議席,直至2021年前選舉制度並無重大變動:
選舉年 | 選舉制度 | 地方選區 數目 |
各選區 議席數目 |
地方選區 議席總數 |
立法會全體 議席佔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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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 雙議席雙票制 | 9 | 2 | 18 | 29.5% |
1995 | 單議席單票制 | 20 | 1 | 20 | 33.3% |
1998 | 名單比例代表制 (最大餘額方法: 黑爾數額) |
5 | 3-9 | 20 | 33.3% |
2000 | 24 | 40% | |||
2004 | 30 | 50% | |||
2008 | |||||
2012 | 35 | 50% | |||
2016 | |||||
2021 | 雙議席單票制 | 10 | 2 | 20 | 22.2% |
功能界別
[編輯]至於30個功能界別議席,由28個功能界別選出。其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年修改基本法附件二前,4個特別功能界別(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航運交通界)使用按選擇次序淘汰投票制(preferential elimination system),選出四個議席。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下,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5個議席由沒有其他功能界別投票權之地方選區選民,以黑爾數額及最大餘額法名單比例代表制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