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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首名國安囚犯23條生效後未能提早獲釋 有大律師憂差別待遇欠透明度


香港《基本法》23條實施後,收緊國安案囚犯提早出獄的門檻。(美國之音/湯惠芸)
香港《基本法》23條實施後,收緊國安案囚犯提早出獄的門檻。(美國之音/湯惠芸)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香港社運人士馬俊文,涉嫌多次叫喊”港獨”口號,2021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名成立,判監禁5年。據多家香港傳媒報道,馬俊文原定星期一出獄,但由於《基本法》23條草案上星期六刊憲生效後,收緊國安囚犯提早出獄的門檻,成為23條首例國安囚犯未能提早獲釋。有大律師分析,新法例下國安囚犯能否獲得在囚期間行為良好的減刑,由懲教署長決定提早獲釋不會危害國家安全,擔心相關決定欠透明度,國安囚犯有如受到差別待遇,可能失去行為良好的鼓勵。

香港首名國安囚犯23條生效後未能提早獲釋 有大律師憂犯差別待遇欠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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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為配合有關中國國家安全的《基本法》23條立法,修改部分現行罪後納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同時修訂《監獄規則》第69條,訂明因危害中國國安罪行服刑的囚犯,必須獲得懲教署署長信納提早獲釋不會不利中國國家安全,才可以獲得在囚期間行為表現良好的減刑安排。

消息:第二代美國隊長成國安囚犯首例 23條後不獲減刑

而相關《監獄規則》的修訂,在23條”生效前、當日或之後”被判刑的國安案囚犯,都會受到影響,港府向立法會提交的《資料摘要》文件強調,有關修訂不存在追溯力問題。

年約33歲、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香港社運人士馬俊文,被指控在2020年間多次在公開示威中叫喊”光時”等鼓吹“港獨”的口號,2021年11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名成立,判監禁5年9個月,成為第2位因國安法被定罪判監的示威者。

馬俊文後來提出刑期上訴,2022年8月獲上訴庭減刑9個月,改判監禁5年。

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圖中)在2020年出席悼念梁凌杰逝世的活動 (路透社照片)
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圖中)在2020年出席悼念梁凌杰逝世的活動 (路透社照片)

據多家香港傳媒報道,馬俊文在監獄行為良好,可獲扣減約三分一刑期,原定可以在星期一(3月25日)早上提早獲釋。不過,由於《基本法》23條草案上星期六(3月23日)刊憲生效後,收緊國安囚犯提早出獄的門檻,馬俊文成為23條生效後,首例國安囚犯未能提早獲釋。

李家超:國安法被囚者不獲減刑是”一般的做法”

香港特首李家超星期二(3月26日)早上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記者,被問到馬俊文是否因23條生效後,收緊國安囚犯提早獲釋的安排,令他未能出獄﹖

李家超回應表示,23條立法通過後,觸犯國安法罪行而被囚者,不獲得減刑是”一般的做法”,他重申只有在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才會作出考慮,而有關規定適用於所有國安案的囚犯,不論該刑罰是在有關修訂生效前丶當日或之後判處的,他又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李家超說:“這個正正是要告訴大家,不要嘗試去做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活動,一般是不會獲得減刑,所以不要以身試法,在處理任何這些個案,懲教署署長當然是會按著法律去進行,亦都會任何人對於這些決定(不獲減刑)有不滿意的,他可以尋求法律的方法,去為自己的一個情況,去看看法庭怎樣去看整件事的處理。”

大律師指判刑應由法庭決定 不應轉移行政機關

香港執業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23條立法同時修訂《監獄規則》第69條,做法相當奇怪,因為理論上所有疑犯被定罪之後,判刑應該由法庭決定,他認為如果政府覺得相關罪行的刑罰不夠高,應該交由立法會決定,而不應該好像目前的新情況,取消國安法囚犯在監獄行為良好的刑期扣減。

蕭志文說:“即是以前那部份,你(被告)判多少、罰多少就法庭處理,而在監獄裡面受刑期間行為良好,是一個鼓勵你在服刑當中行為良好而不”搞事”等等的情況嘛,即是完全是兩個獨立的概念來的,如果你(政府)覺得你想這些(國安法)犯人,需要判重一點那個阻嚇作用的,你就原本那條條例上罰重一點,或者法庭在判刑的時候下一個指引,讓法庭這些(國安案)最少要判多久(刑期)這樣去處理,而不是說在服刑當中沒有了一些其他所有的法例之下,判刑都應該有的一些量刑折扣,就是說在(監獄)裡面行為良好的扣減,因為這件事情是獨立的、是鼓勵你(在囚人士)行為良好的。”

憂決定欠透明度國安囚犯有如差別待遇

蕭志文表示,相關安排也可能衍生出另一個問題,就是將國安囚犯能否提早獲釋的安排,交由管理監獄的懲教署長去決定,即是將一些原本應該由司法機構決定的問題,轉移給行政機構處理,他擔心相關決定欠透明度,國安囚犯有如受到差別待遇。

蕭志文說:“老實講法庭那些(裁決)起碼都要有一個理由出來,頒佈為甚麼會判刑判多久,當你(那)件事情去了行政(機關)那裡就不用交待的了,就不用去告訴你,為甚麼我決定不讓這一些(國安)類型的(囚犯)折扣,讓他(們)早點出來,是完全自己(懲教署)”搞定”的了,這個亦都是一個不公開的獨立制度,亦都同其他所有犯法的人士,如果不是犯這類(國安)法的人士的情況完全不同的,亦都沒有任何理解為甚麼要這樣啊,我都說如果你(政府)覺得(量刑)不夠重的話,你就在原本刑罰上提高一些那個刑期,而不是將一部份的權力割了給監獄署長做決定,將一些司法機構的能力,轉移了、過了給行政機構,這個不是一個合理而沒有任何解釋為甚麼要這樣做的道理。”

新規例下國安囚犯假期扣減刑期或被取消

根據23條生效之後的新規定,多名涉及《港版國安法》在囚的人士都會受到影響,包括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判入獄的唐英傑,他因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及”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判監禁9年。

蕭志文表示,以唐英傑案為例,他在監獄內行為良好,不一定是獲得扣減三分之一刑期,而是他應該享有的公眾假期等應該獲得扣減刑期,這些假期有可能相等於約三分之一的刑期,在新的國安法例下這些假期可能由有變成沒有。

蕭志文說:“你要留意那個9年、6年(刑期),不是說三分之一量刑折扣,而是在(監獄)裡面的時候,例如你(在囚人士)會有星期日放假、星期六半天(假期),即是那些公眾假期是要扣出來的,那些是不用(服刑)的,所以如果行為良好的話那些(假期)大概會有3成左右的(刑期)折扣,是因為會有這些事情出現放假,例如春節假、聖誕節放假、公眾假期等等,有些(假期)可以扣出來的,這些(修改監獄規則)就將他(國安囚犯)有的(假期)就變成沒有。”

至於新規例會否影響監獄內的秩序﹖蕭志文表示,只能夠說失去了誘因去鼓勵國安法在囚人士行為良好,但未必會因為這樣令某些在囚人士”主動搞事”。

蕭志文說:“我只可以說沒有了這個(行為良好減刑)的誘因,去令到那些(國安法)在囚人士在那裡乖乖地合作、受刑吧,至於他(們)未必因為會這樣而去”主動搞事”的,但是就沒有了一個誘因讓他(們)繼續在(監獄)裡面行為良好,我只可以說。”

湯家驊指馬俊文可司法覆核 狄志遠憂影響社會觀感

馬俊文2020年11月《港版國安法》實施後約4個月開始被還柙,至今已在囚約40個月,根據23條生效前的《監獄規則》,如果服刑中的囚犯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可以因為勤奮及行為良好獲減刑、不得超過總羈押期的三份之一,即是馬俊文原定可以減刑約20個月。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星期二早上在電台節目表示,如果因為程序問題而不獲假釋的在囚人士,可以提出司法覆核,他又建議,當局應該提供明確的機制和指引,容許受影響者可以真正滿足舉證責任。

湯家驊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基本法》23條草案上星期六才刊憲實施,與馬俊文原定星期一獲釋的日子只有4日,他認為馬俊文沒有足夠時間應對減刑被拒,如果馬俊文認為懲教署署長決定違反程序公義、不合理,有機會可以申請司法覆核,他建議懲教署應給予機會重新申述。

新思維主席、社福界立法會議員狄志遠星期二接受傳媒訪問表示,馬俊文突然不獲減刑觀感不好,做法不利社會復和,擔心令市民誤以為”過了23條就要加監(刑)”,他期望政府在不危害國家安全的前題下,可以稍微放寬,不要矯枉過正。

懲教署:不評論個別個案不設上訴機制

懲教署回覆傳媒查詢時拒絕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只是表示,懲教署長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執行有關條文,會按條文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在囚人士的申述丶相關在囚人士的個案,確保所有個案獲公平處理。署方沒有公布評定準則,但重申署長的有關決定沒有上訴機制,但若囚犯不獲減刑,署長必須每年覆核相關決定。

除了唐英傑之外,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民主派47人案各被告;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及前《蘋果日報》6名高層;和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前支聯會3名正丶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都會受到23條修訂《監獄規則》的影響,可能因此而失去數以年計的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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